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謝正義
陳謝金波吳謝金梅謝正翼相 對 人 陳善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全聲字第8號裁定確定,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