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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郭佳蓉

郭文淵吳秀枝郭清福郭佩瑜郭佩筠郭智琦郭小莉張秋鑒郭清添郭朝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元(即房屋稅籍資料所載該磚石造地面層36平方公尺之現值為8,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
裁判日期:201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