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蔡永取被 告 黃綉雱被 告 葉武光被 告 郭坤福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綉雱、葉武光、郭坤福間請求返還合夥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資金等
裁判日期:201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