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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侯尚余被 告 吳黃瓊英被 告 吳賢寬被 告 蕭政誠被 告 戴雅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01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