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0號原 告 張麗雪被 告 王榮初
王麗華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9,948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99,948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