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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號聲 請 人 沈鴻文相 對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林宜伸相 對 人 沈陳錦華相 對 人 沈榮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陳錦華等3 人間公證異議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30日本院第二審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13-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