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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1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慶發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元(計算式:【附圖編號A部分:土地面積15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0元/平方公尺=23,250元】;【附圖編號B部分:土地面積24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0元/平方公尺=36,150元】;23,250元+36,150元=59,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1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