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盧信忠被 告 張麗珍被 告 林彥君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4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通行面積*公告土地現值:6*20,900=125,4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年 8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