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安鄧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然調解不成立,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所示,核定為新臺幣325,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500㎡×土地公告現值130元/㎡=325,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530元。另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部分係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1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