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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吳佳璋被 告 陳盈貴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盈貴間履行協議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791,13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等
裁判日期:201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