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蕭國勝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被 告 李陳素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辦承租人變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會同原告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申辦『阿里山青山別館房舍承租人轉讓予原告』」,並陳報租賃契約1 期為4 年,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632 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2,909元×12月×4 年=619,632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