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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被 告 邱芳全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原告將坐落嘉義縣○○鄉○○○段○○○○○號、1277地號土地上,面積35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70元(110元/平方公尺×357平方公尺=39,2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1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