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陳四聰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被 告 張軒順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2,320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