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被 告 嘉義縣竹崎鄉民代表會法定代理人 林錦模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扣押薪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78,262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