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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黃燈全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林尾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0,754,

524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810,6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1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