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2號原 告 楊隆雄被 告 黃育琳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育琳間請求回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1,500元【註:①土地部分:嘉義市○路○段○○○○○○○○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200元76㎡=1,079,200 元。②房屋部分:嘉義市○路○段○○○○○號建物即嘉義市○○街○○○號房屋,原告提出102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記載之課稅現值為215,800 元;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函復本院最新年度之課稅現值資料則為212,300 元,應以計算房屋折舊後之最新年度課稅現值212,300 元為準。上述土地及房屋之總價值合計共1,291,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