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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2號原 告 久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請求租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曹智明、被告潘孝伊 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孝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84,07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裁判案由:請求租賃費
裁判日期:20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