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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3號原 告 王宜真被 告 盧國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9,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