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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蘇德來被 告 社團法人嘉義縣姊妹連線婦女權利協進會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7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1,3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8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裁判日期:201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