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王玉龍訴訟代理人 李龍河被 告 林坤正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正間請求排除土地所有權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嘉義縣朴子市鎮○段○○○○○○號土地,民國102年0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平方公尺;又依據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本件系爭建築物占用588之1地號土地之面積合計共
33.50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