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號抗 告 人 侯尚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確認房屋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補字第5 號民國102 年2 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