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被 告 朱子鴻被 告 朱天賜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子鴻、朱天賜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土地現值及被告權利範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4,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