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許瑞芬被 告 柯亮宇被 告 柯開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2,212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通行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14.2*8,500)+ (
84 *12,518)=1,172,212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年 3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