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1號原 告 謝源生訴訟代理人 黃馥瑤律師
蔡碧仲律師複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被 告 謝忠雄
謝火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第一頁第一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