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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號原 告 沈游炎雄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複 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被 告 張火盛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被 告 陳三郎

吳進發上一人 之訴訟代理人 吳世章被 告 黃振原

黃建國馬茂林上一人 之訴訟代理人 葉桂英被 告 陳水蘭

雷水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還土地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32元,惟查本件經水上地政事務所地政人員測量後,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占用之面積共計43.06平方公尺(12.24+4.74+1.69+1.95+6.06+4.42+4.85+7.11=43.06),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31,0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334,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三、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14日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計溢收 3,366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