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號原 告 沈游炎雄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複 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被 告 張火盛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複 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被 告 陳三郎
吳進發訴訟代理人 吳世章被 告 黃振原
黃建國馬茂林訴訟代理人 葉桂英被 告 陳水蘭訴訟代理人 石金桂被 告 雷水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