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號原 告 賴旭遠原 告 賴新欽原 告 賴鐘原 告 賴榮三原 告 賴抄原 告 賴森男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國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應補正事項如下,補正期限分如下一、二項所載:
一、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新台幣(以下同)5,83
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1.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621,750 元(計算式:829*750 =6217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5,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期繳納。
二、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賴氏教、賴氏卻、賴蘭澄桂子等3 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或除戶前全戶戶籍謄本;賴報除戶前全戶戶籍謄本。
1.賴 除繼承人系統表所列4 子之外,尚有三女賴氏教、四女賴氏卻;賴順另有養女賴蘭澄子。
2.賴新欽為賴報三男,排行上至少尚有2位兄長。
3.據上,原告應補正前開人等之戶籍謄本或除戶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以明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是否僅為原告等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