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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號原 告 賴旭遠原 告 賴新欽原 告 賴鐘原 告 賴榮三原 告 賴抄原 告 賴森男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國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檢具資料補正下列事項:

1.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報明賴報之死亡日期。

2.提出洪賴教、賴蘭桂、賴新益、賴新建等4 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相關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3.提出張賴卻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裁判日期:201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