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號原 告 賴新欽
賴鐘賴榮三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旭遠
賴抄賴森男洪榮助洪榮男洪碧蕙洪麗基洪榮志洪榮佑洪連佐賴劉金吉賴福柱賴玉華賴麗芬賴湫瑛賴張月喜賴伊麗賴志泓賴侑燦賴澤義賴義山張賴却張利聰張利禧張利錂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複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國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賴石藔、賴報、賴鐵枝、賴文雄、賴芙蓉、賴素子、賴澤清、賴富美子、賴氏瑞等人之除戶前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補正原告造當事人。
理 由
一、系爭土地共有人賴鐵枝,原告起訴僅依派下員名冊記載絕嗣,但未具提出任何資料以憑,是否有女性法定繼承人容有疑義。又,依原告提出之賴報、賴石藔、賴文雄等人戶籍資料、派下員名冊可知:賴石藔、賴報雖先後於於民國75年10月19日、76年8 月4 日死亡(賴文雄死亡之日則未明),但賴石藔除賴鐘、賴澤義、賴義山之外,尚有一子賴澤清及長女賴芙蓉、次女賴素子;賴報尚有長女賴富美子;賴文雄尚有養女賴氏瑞,如前開賴澤清、賴芙蓉、賴素子、賴富美子、賴氏瑞等人目前尚生存,當然因繼承而為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如已死亡,但其死亡於賴石藔、賴報、賴文雄之前者,應各由其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死亡於賴石藔、賴報、賴文雄之後者,則所繼承之系爭土地公同共有權亦應由其等法定繼承人再轉繼承之,民法第1138條、1140條、1147條等規定參照。
二、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本件歷經原告起訴及追加原告,但未見列前開賴石藔、賴報、賴文雄子女為原告,亦未提出相關除戶前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以佐證賴鐵枝並無任何法定繼承人,及賴澤清、賴芙蓉、賴素子、賴富美子、賴氏瑞均無繼承權而未有代位繼承、再轉繼承情事,故本件起訴之當事人適格與否仍有疑義,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