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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7號上 訴 人 賴明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賴能通、.建堂、賴俊嘉、賴俊宏、賴英雄、賴邦夫、賴昶達、賴思誠、賴英柳、賴承興、賴進祥、賴金村、賴金良、賴金榜、賴寶元、賴俊男、賴燕飛、賴威男、賴詠松、賴俊賢、賴嘉珀、賴嘉章、賴伯勳、賴伯章間請求確認證書非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6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裁判案由:確認證書非真正
裁判日期:201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