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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振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守德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守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息紅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2年8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2年9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裁判案由:給付股息紅利
裁判日期:20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