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2號抗 告 人 永振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守德相 對 人 劉守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股息紅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裁判案由:給付股息紅利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