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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2號抗 告 人 永振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守德相 對 人 劉守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股息紅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裁判案由:給付股息紅利
裁判日期:201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