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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5號上 訴 人 李陳素娥被 上訴人 蕭國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申辦承租人變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本訴與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9,632元,應徵裁判費10,08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裁判新臺幣26,002元。綜上,上訴人應繳納裁判費36,082元(10,080+26,002=36,08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呂仲玉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申辦承租人變更
裁判日期: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