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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5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李陳素娥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林湘陵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蕭國勝間請求變更負責人登記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之聲明係請求變更嘉義縣阿里山鄉○○村○○里○00號青山別館之負責人為反訴原告,核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反訴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且反訴原告於本院102年8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表示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沒有意見等語,反訴原告亦未能提供變更登記為負責人之客觀上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宏揚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申辦承租人變更
裁判日期:201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