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5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被 告 嘉義縣竹崎鄉民代表會法定代理人 林錦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薪資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7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