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葉世宗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葉世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876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可得之利益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