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0號原 告 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林唐緯律師被 告 林昭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件被告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提起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2號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依如主文所示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依前開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