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0號原 告 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被 告 林昭任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042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本件於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439 號判決影本1 份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