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5號上 訴 人 曾美惠被上訴 人 陳白敬兼特別代理 陳茂崑人 4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