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3號原 告 楊隆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據以請求法院為如聲明內容判決之法條依據。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事項,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程式即有不合,即有補正之必要。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