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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上列聲請人與被告蔡振慶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退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聲請人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陸拾貳元。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時估算被告蔡振

慶占用聲請人所管理國有地即嘉義縣○○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2,200平方公尺,並據此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2,482元,惟經法院委託地政機關測量結果,被告實際佔用系爭土地面積僅10,763.81 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60 元,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798,590.6元,應繳訴訟費用為28,720 元,故聲請人溢繳裁判費3,762元,爰聲請退還等語。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04號返還土地事件

繳納裁判費32,482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1頁)。惟上開案件經本院實地前往現場履勘,並委託地政機關測量結果,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確實僅有10,763.81平方公尺(代號A部分面積5,202.8平方公尺+代號B部分面積5,561.01平方公尺),此有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29日複丈成果圖1 份可參,且聲請人已依被告實際占用土地面積更正訴之聲明(本院卷第40頁),而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60元,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可佐(本院卷第4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798,5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惟原告預繳32,482元,已溢繳裁判費3,762元(32,482-28,720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3,762 元,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