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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宋鐵雄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蘇秀洋(原名:蘇綉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