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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調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 告 賴國清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梅理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