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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調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抗 告 人 賴國清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阮氏梅理間撤銷調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2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1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