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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張菁倚原 告 張家淇原 告 張玉珠原 告 張玉燕原 告 張玉滿上列五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湘陵律師

嚴庚辰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7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於民國59年至75年間所有權狀況之舊式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其後分割成同段81-39至44 及81-2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與歷次土地異動索引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價金
裁判日期:201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