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049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林芷ꆼ相 對 人 王洪敘芬相 對 人 王世瑋相 對 人 王世廷相 對 人 王翎燁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政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政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第1項、第1156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4902號債權憑證影本、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