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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繼字第 1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161號聲 請 人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許進國代 理 人 鄭翔元相 對 人 黃許淑慧相 對 人 黃健發相 對 人 黃雅玲相 對 人 黃基文相 對 人 黃健誠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黃基文、黃健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清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清秉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第1項、第1156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242號債權憑證影本及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表6紙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相對人黃許淑慧、黃建發、黃雅玲已於101年3月6日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1年3月30日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繼字第200號卷查明屬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黃許淑慧、黃建發、黃雅玲陳報遺產清冊部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