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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保險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簡素琴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保險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21,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裁判日期: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