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8號聲 請 人 林麗娟 即嘉華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嘉華國際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嘉華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清算人原於102年10月15日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查嘉義及宜蘭勞工局尚有勞工退休準備金等財產未為清理分配,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台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影本乙份,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後續分派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