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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馨儀代 理 人 凃國慶律師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代 理 人 黃家洋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債務人主張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用後約新台幣(下同)21,494元,經參酌債務人所提出之任職注意事項乙紙(其上載有底薪19,200元、伙食津貼1,800元、全勤1,000元;勞保自付額222元、健保自付額284元)、暨審酌債務人100年、101年、102年、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請參閱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178頁、第157頁至第160頁、第169頁至第172頁),堪認債務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另查,債務人曾領取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租金補貼,於103年12月完成補貼,惟之後其又申請103年度住宅租金補貼,但未在住宅補貼核定名單內,此有嘉義市政府104年4月30日府都使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請參閱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144頁),故每月收入不應再列計租金補助。

(二)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費用:

1、債務人主張每月房屋租金4,000元、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2,300元、通話費700元、水電費500元、生活雜支1,000元,金額均在合理範圍內,此部分費用應予認列。是則以上必要支出項目合計為13,500元「計算式:租金4,000元+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2,300元+通話費700元+水電費500元+生活雜支1,000元=13,500元」。

2、母親扶養費部分:查債務人之母親係00年0月生,且102年度無所得、亦無財產資料,此有戶籍謄本、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參閱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136頁、第143頁),堪信有不能維持生活情事。經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0,869元,並審酌現今社會物價及日常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勢,及債務人與其他三名手足共同分擔扶養義務,則債務人主張其每月負擔母親扶養費2,000元,金額尚在合理範圍內,此部分費用應予准許。

3、子女扶養費部分:經查,債務人之長子係00年00月生、債務人之次子係00年00月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存查(參閱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卷第34頁),是其子女均未成年,仍須債務人扶養。查債務人主張其獨自扶養未成年之子,且前配偶於90年底即行蹤不明等語,業據提出本院92年度婚字第127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詳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卷第62至66頁)。經審酌債務人前配偶雖惡意離棄子女,行蹤不明,雖難期債務人之前配偶負擔其未成年之子之扶養費,然債務人前配偶對子女有法定扶養義務,縱使債務人前配偶未盡扶養義務,亦不能將此法定扶養義務轉嫁到債權人身上,否則對債權人亦非屬公允,故認債務人前配偶仍應負擔4分之1之子女扶養費用,而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扶養費用,方屬允當。另考量其未成年之子於就讀大學以前,尚與債務人同住而無須另行負擔房租、水電瓦斯費用等,則參酌財政部稅賦署公告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5,000元,及審酌現今社會物價及日常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勢,是其未成年之子就讀大學以前每人每月生活費8,000元,尚屬合理。至其未成年之子就讀大學以後,衡諸常情,負笈求學並在外賃屋而居,有房租、水電瓦斯、膳食等費用之增加支出,則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0,869元,是其未成年之子就讀大學後每人每月生活費為10,869元,亦屬允當而應予准許。再查,債務人長子每月有家扶基金會扶助3,400元、次子每月有家扶基金會扶助1,700元,此有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嘉義分事務所104年5月5日台童嘉扶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存查(請參閱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146頁、第147頁)。復查,債務人長子、次子自103年1月起至103年12月止每月各領取兒童生活補助費2,600元,兒童生活補助費發放對象係列冊低收入戶第2款或第3款資格之戶內15歲以下者(或滿15歲但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發給2,600元,此有嘉義市政府103年11月21日府社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參閱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104頁),則由於債務人之長子已滿15歲且國中畢業,每月應不再領取兒童生活補助費2,600元。另查,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仍具低收入戶資格時,得領取5,900元就學補助,領取資格為25歲以下就讀高中職以上之學生,大學生亦得領取,此有嘉義市政府104年7月21日府社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足參(請參閱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185頁)。

三、「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參照)。則債務人並無清算價值之財產,且考量相關補助之變動,及債務人將來毋須負擔兒子扶養義務後,每期可再增加清償金額,從而債務人提出多階段清償方案,如下:

(一)第1期至第9期:查補助金補助目的係供其子女使用,並非供債務人清償債務,是債務人長子就讀高中職學校每月所需生活費8,000元,領有家扶補助3,400元、就學補助5,900元,則債務人於此階段毋須負擔長子扶養費。另債務人次子仍就讀國中時,每月所需生活費8,000元,領有家扶補助1,700元、兒童生活補助2,60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子女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次子扶養費2,775元「計算式:(8,000元-1,700元-2,600元)×3/4=2,775元」。是債務人每月薪資21,494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8,275元(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13,500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長子扶養費0元+次子扶養費2,775元),餘3,219元(計算式:21,494元-18,275元=3,219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2,600元清償,將其餘619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仍屬合理,則第1期至第9期每期清償2,600元。

(二)第10期至第35期:查補助金補助目的係供其子女使用,並非供債務人清償債務,是債務人長子就讀高中職學校每月所需生活費8,000元,領有家扶補助3,400元、就學補助5,900元,則債務人於此階段毋須負擔長子扶養費。另債務人次子就讀高中職學校每月所需生活費8,000元,領有家扶補助1,700元、就學補助5,90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子女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次子扶養費300元「計算式:

(8,000元-1,700元-5,900元)×3/4=300元」。是債務人每月薪資21,494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5,800元(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13,500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長子扶養費0元+次子扶養費300元),餘5,694元(計算式:21,494元-15,800元=5,694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經參酌上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規定,是債務人提出4,600元清償,將其餘1,094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亦屬合理,則第10期至第35期每期清償4,600元。

(三)第36期至第47期:債務人長子就讀大學每月所需生活費10,869元,領有家扶補助3,400元、就學補助5,90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子女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長子扶養費1,177元「計算式:(10,869元-3,400元-5,900元)×3/4=1,1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債務人次子就讀高中職學校每月所需生活費8,000元,領有家扶補助1,700元、就學補助5,90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子女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次子扶養費300元「計算式:(8,000元-1,700元-5,900元)×3/4=300元」。是債務人每月薪資21,494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6,977元(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13,500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長子扶養費1,177元+次子扶養費300元),餘4,517元(計算式:21,494元-16,977元=4,517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3,700元清償,將其餘817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仍屬合理,則第36期至第47期每期清償3,700元。

(四)第48期至第51期:債務人長子就讀大學每月所需生活費10,869元,領有家扶補助3,400元、就學補助5,90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子女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長子扶養費1,177元「計算式:(10,869元-3,400元-5,900元)×3/4=1,1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債務人次子上大學後每月所需生活費10,869元,領有家扶補助1,700元、就學補助5,90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子女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次子扶養費2,452元「計算式:(10,869元-1,700元-5,900元)×3/4=2,4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債務人每月薪資21,494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9,129元(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13,500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長子扶養費1,177元+次子扶養費2,452元),餘2,365元(計算式:21,494元-19,129元=2,365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2,000元清償,將其餘365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仍屬合理,則第48期至第51期每期清償2,000元。

(五)第52期至第63期:債務人長子業已成年,則債務人毋須負擔長子扶養費用。又債務人次子就讀大學每月所需生活費10,869元,領有家扶補助1,700元、就學補助5,90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子女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次子扶養費2,452元「計算式:(10,869元-1,700元-5,900元)×3/4=2,4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債務人每月薪資21,494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7,952元(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13,500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長子扶養費0元+次子扶養費2,452元),餘3,542元(計算式:21,494元-17,952元=3,542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3,000元清償,將其餘542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仍屬合理,則第52期至第63期每期清償3,000元。

(六)第64期至第72期:由於債務人長子、次子均已成年,則債務人毋須負擔長子、次子扶養費用。是債務人每月薪資21,494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5,500元(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13,500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長子扶養費0元+次子扶養費0元),餘5,994元(計算式:21,494元-15,500元=5,994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經參酌上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規定,是債務人提出4,800元清償,將其餘1,194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仍屬合理,則第6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4,800元。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提出第1期至第9期(每期清償2,600元)、第10期至第35期(每期清償4,600元)、第36期至第47期(每期清償3,700元)、第48期至第51期(每期清償2,000元)、第52期至第63期(每期清償3,000元)、第6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4,800元),以一個月為一期,合計清償6年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274,600元,總清償成數達13.7%,堪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之清償方法係按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則債務人更生方案對各債權人每期應清償金額,應如附表(一)所示。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裁判日期:2015-09-17